2018年上半年:中国投资者在欧洲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障碍及其在快速变化的国际环境中的十条应对建议

Mergers & Acquisitions Alert
August.30.2018

English: Key Hurdles for Chinese Investors in Europe H1 2018 – 10 Tips to Manage Them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2018年上半年明显集中于欧洲。在这期间,中资在欧洲宣布的并购交易金额约为220亿美元,是其在北美金额(25亿美元)的近九倍,而中资在欧洲已完成的投资额也高达120亿美元,为其在北美地区的六倍。此等集中的投资某程度上是由中美贸易争端所导致。

中国企业在2018年持续地在海外发现众多机会。然而,中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环境却日趋复杂。一些欧洲国家通过延长政府审核期限来收紧其外来投资制度,而欧盟也正制定一个全欧洲适用的外来投资制度,其严厉程度高于目前任何单一欧盟成员国的现有立法,希望借此为欧盟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中资于2018年上半年在欧洲完成了数个成功的并购项目,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吉利集团对戴姆勒的90亿美元投资以及中国材料行业巨头安泰科技与其共同投资者对德国Cotesa集团的收购。后者是中资在德国政府收紧外来投资政策后首个成功通过深入审查的收购项目。

然而,这些成功也与一系列值得警惕的不和谐音相交织,特别是最近中国国家电网意图收购德国电网集团50Hertz公司少数股份受阻,以及德国政府对烟台台海集团对德国金属旋压机制造企业Leifeld Metal Spinning AG收购的禁制令和烟台台海随后对其收购计划的撤回。这两次接连失败的并购无疑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在应对处于变化中的欧洲投资环境方面上了一课。

基于中国在欧洲进行直接投资的实际经验,中国投资者在着手投资欧洲之前必先对以下几点进行思考:

  1. 欧盟对外来投资的法律规定正在迅速变化。中国投资者需事先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法律,尤其该国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是否有特殊限制以及该国或欧盟是否正起草或改革与外来投资有关的法律。与此同时,深入了解中资在欧洲的失败并购案的背后原因也十分关键。例如,国家电网对50Hertz的投资受阻与保护主义的关联较少,更主要是因为50Hertz是一家关键的基础设施供应商,为德国东部和北部地区1800多万人口提供电力。而德国政府对Leifeld收购案的否决主要是因为Leifeld公司的技术可应用于航天和军事领域,而这些领域在大多数国家都会受到国安法的保护。
  2. 制定知己知彼的投资战略。要成功地完成并整合一宗并购交易需要克服一连串涉及监管、法律、商业融合和双方沟通等领域的挑战。这些挑战可能来自交易的各个层面,实例包括中国政府对特定类型海外投资的监管政策的变化、欧洲政府对Leifeld、50Hertz和爱思强的交易所作的决策以及2016年12月美国政府禁止爱思强出售美国业务的决定。由此可见,国家产业政策也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影响。中国投资者应将为已知监管审批风险制定的计划、相关费用成本和咨询需求纳入投资项目的时间表内,以便与欧洲对手方建立互信。
     
    • 欧盟的监管并不限于成员国层面,同时也针对欧盟的内部市场。例如,契约性合营企业联合销售某产品可能因为需要满足欧盟竞争法的要求而需要欧盟委员会竞争署根据该销售行为对相关内部市场产生的影响做出专门的评估和批准。在欧盟营业的”全功能合营企业(full-function joint ventures)” 可能会为其所参与行业的受影响情况而受到反垄断方面的限制。由于该监管要求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但一旦发生则可能导致中方内部监督和审批流程复杂化,所以投资者应在交易初始便将其纳入流程。其中两个相关案例就是Shah Deniz 银团(寻求从阿塞拜疆出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安哥拉某液化天然气生产项目的合作伙伴均向欧盟申请欧盟竞争法条例下的联合销售许可。即使这些项目位于欧盟境外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在欧盟之外完成销售,但如果其买家最终将其中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天然气运送到欧盟,则可被列入欧盟竞争监管机构的管辖。因此,联合销售的批准与否亦取决于该销售对于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
    • 尽早识别欧洲标的公司的业务是否涉及美国境内的敏感技术。美国政府于2016年12月决议禁止爱思强出售其美国业务予福建宏芯就是一个相关实例。尽管爱思强美国业务仅占其全球营业额的20%,美国政府还是能够根据其国防与安全官员对爱思强美国子公司所持有的敏感技术的观点而阻止该交易。
    • 交易一旦开始,任何交易结构的变更都可能对交易本身产生重大影响。这通常与有关投资保护战略的决定相关联。一系列投资保护和双边税收协定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从而影响收购方的投资工具链条设计及其交易税务架构。如果通过多个(非欧盟及欧盟的)控股公司的架构可以使某特定投资更具效率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那么该架构应在交易开始时或起码在交易文件最终完成前就得以确定。在交易过程后期变更收购方的交易架构可能导致原本可避免的控制权变更并令收购方需承担交易对手方额外的法律和投资顾问审查费用。
  3. 尽早将中国政府的投资审批纳入时间表。欧洲交易对手方一般都知道中国买方需要完成欧盟本地的监管和审批程序,也知道中国政府限制某种类型的对外直接投资。不过,他们通常并不了解这些政策限制的确切细节。因此,在中国政府修订相关政策后向欧洲对手方及时传达此类变化或更新乃尤其重要。
     
    此外,欧洲对手方通常对于中国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动态关系以及批准变更可能造成的延误缺乏足够的理解。相关的沟通和解释可有效避免交易动力因程序所导致的延误而减退或欧洲对手方误解该延误为中方的谈判策略。
     
    • 在交易过程初期向对方明确说明交易时间表及或然事件。即使一个经验丰富的中国投资者也无法完全预见潜在交易中哪些基本参数的变化会触发省级和中央监管机构之间的进一步互动,因此在先期进行说明不但可确保开放沟通,也可尽可能地避免产生误解。
    • 中国公司可能会认为已在中国运营业务的西方企业会清楚了解中国的审批流程,从而觉得没必要就此向对方充分说明。但事实上,尽管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之间保持着商业上的联系,他们也未必就上述监管流程问题进行制度上的交流。
  4. 确定合适的交易文档制度。中欧交易所产生的文件通常十分繁多,尤其因为翻译的需要。在某些交易中,较合适的做法是先针对批准要求制定详细的条款清单,然后在该清单基础上以较少的修改版本起草主要交易文件。过多轮次的文件修改及翻译会导致高昂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而欧洲对手方亦可能会认为交易进程缺乏效率,甚至误解中方对交易本身举棋不定。
     
    • 理想情况下,应定期将尽调报告最新版本的摘要部分从英语翻译成中文以便决策,从而避免文件准备过程中增加费用和时间。
    • 投资方应考虑任命一名中高层的内部业务/法律高管,(在其审阅尽调报告后)从企业内部角度排定相关风险的优先顺序。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整体的风险评估报告,而公司内部则需要有专人负责理解并消化所有已确认的风险,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投资策略划分主次风险。这一重要角色的缺位往往导致收购方在交易程序中反应迟缓以及程序本身变得低效。
    • 应确定必须提交予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文件。由于并非所有交易文件都需要董事会的批准,一份内容清晰但不过于详细的条款清单往往可使交易流程更为顺畅,同时避免文件准备中的潜在障碍。
  5. 应在开始交易前充分了解欧洲的监管规定。由于欧盟受到高度监管,故此,在考虑进行投资项目时,不仅应了解竞争法和外国投资审批,还要关注欧洲内部市场规则及其他相关发展动态。随着外来投资的快速增长,欧洲的投资环境也在不断演变,例如基础设施投资可能会受到第三方准入规则的约束、合营企业的销售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定价调查或需要就分销和营销协议寻求批准。如果投资者不能充分理解这一点,很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延迟甚至失败。
     
    • 应事先对市场进行初步调研。与本地顾问的交流,讨论他们注意到的最新市场趋势,并为在交易准备阶段聘请欧洲本地顾问预留部分预算。
    • 如果忽视这一点,交易有可能会遭遇程序和监管障碍,最终导致更高的交易成本。典型例子有中国化工对先正达超过400亿美元的收购交易受到欧盟(和澳大利亚)当局的广泛审查。
  6. 应为披露中国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做好准备(需沿着公司股权架构逐层上溯)。由于欧洲的披露和透明度标准相当严格,中国公司应为回应此类问题以及递交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作好准备。对中国公司的真正受益人的查询和尽职调查有可能会延伸至任何一个成为交易方的关联公司。
     
    • 在与交易对手方进行实质性推进前,公司内部以及核心法律和财务顾问间应当就此议题进行坦诚的内部讨论。
    • 应在与中国监管和审批机构展开正式接触前,确定需要进行的公开披露种类,以便在相应的批准过程中妥当处理任何与国家机密、受限经济或所有权信息有关的问题。
  7. 本地化与整合。投资者应基于财务顾问的意见和模型,考量本地员工对业务持续性的重要性。投资者应考虑到这些员工在交易进行期间对工作的投入程度取决于他们对交易后自身的角色以及业务整合的理解。关键员工就新雇主对他们的重视程度所产生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8. 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确保收购资金能在交易交割或提交最终报价时到位。资金安排的延误或透明度不足是中国与欧洲伙伴之间合作的最大绊脚石之一。由于中方无法提供一个准确的日期,此类延误通常会引起交易对方的疑问。
  9. 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卖方经常要求中国公司将其用于收购的部分资金存入一家大型欧洲或国际银行,而非中资银行。参与此类竞标的投资者应该考虑在竞标初期与选定的欧洲或国际银行的中国分行建立联系。
  10. 尽管中国投资者在当下往往倾向于投资或收购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大型标的,但其在首次进入欧洲时并不应将投资或收购一家中型标的企业视为挫败。正如上文所述,欧洲的监管严格而复杂,因此对一家中国公司而言,先对一个中型项目进行投资不但能提升其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结识本地专家,还能获得当地市场的运营经验,令中国投资者可在未来更为有效地应对在欧洲的各类投资。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投资者在2018和2019年仍然会在欧洲遇到众多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但考虑到当前投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快速变化,投资者就投资机会所做的准备充分与否将会成为交易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