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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Practice:

  • Finance Sector
  • Mergers & Acquisitions
  • China
  • Africa

孙捷 (Jie Jeffrey Sun) 合伙人

北京

孙律师也具有代表中国企业募集资金或在海外投资,以及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的丰富经验。

孙律师经常代表发行人及承销商在美国及香港进行公开证券发行,包括代表中国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及根据美国144A规则和S条例的证券发行。

另外,孙律师在为众多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公司处理复杂的跨国并购、外国直接投资、战略联盟、企业合营和监管合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他还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整个大中华地区以及亚洲的投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他曾代表的客户包括光明食品、京东集团、天合光能、中电电气光伏、完美世界、昱辉阳光、土豆网、文思海辉,以及一些国际投资银行和私募股权基金等。

孙律师一直获得《钱伯斯亚洲》、《亚太法律500强》和《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等著名法律出版物评为中国并购业务的领先律师。其客户赞扬他是“一位优秀的商业伙伴,担任比其法律顾问更重要的角色”,他“不单以其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建议,而是给予真正有助我们业务的实用意见”。

在加入奥睿之前,孙律师曾在一家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任职,也曾在上海一家本地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740

Practice:

  • Mergers & Acquisitions
  • Capital Markets
  • Technology Companies Group
  • Japan
  • Taiwan

Richard Smith 合伙人

旧金山

Smith律师曾处理超过400宗并购交易,并为客户就涉及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的各类并购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协议兼并、拍卖出价程序、跨国交易、出售不良资产(包括363条款下的出售交易)、杠杆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互换、私有化、对等合并交易、退市交易、敌意收购、代理权争夺、反收购以及对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的买卖等。

Smith律师曾代表客户处理涉及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承销及私募股票和债券发行等交易,并协助公司处理有关发行人的股权和债务要约收购、资本调整、重组和供股等事务。他经常代表客户编制和储存定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报告、股东委托书及威廉姆斯法案(Williams Act)报告。另外,他还协助客户处理有关合规事宜,包括在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和在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的合规事宜、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6条、实时披露规定合规、出售限制性证券和内幕人士出售的证券、有关10b-5规定和FD法规的披露事宜以及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合规和调查等方面的业务。

Smith律师对在特拉华州和加州的企业、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均有丰富的经验。他经常就公司治理、股东争取权益行动、合规事务、内部调查、诚信义务、行政人员薪酬、股东提案、赔偿、董事和职员的保险和股东间的协议等事宜为董事会、股东、审计、薪酬及人员任命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

Smith律师还在并购、证券和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提供专家意见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