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歷史

自其創始人 Jarboe、Goodfellow、EellsOrrick 開始持續至今,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始終以其律師和員工的品行、正直、能力和創業精神而備受讚譽。我所在公共財務和公司法方面的專業技能源自一群法律創新者在一個擁有無窮潛力的時代和城市所從事的開創性工作。

我們的事務所建立在此基礎上。在保持自己的客戶服務傳統同時,我們已在7個國家開設 18個辦事處,並將法律務範圍擴展到 13 個領域。事務所在北京、香港、倫敦、洛杉磯、米蘭、莫斯科、紐約、奧蘭治縣、太平洋西北、巴黎、羅馬、薩克拉門托、舊金山、上海、硅谷、台北、東京和華盛頓等地都設有辦事處。現今,其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方式足以令事務所的創始人感到震驚。

事務所的創始人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的歷史可追溯到 1863 年。那時,舊金山作為一個商業中心正從淘金熱中崛起。當年,German Savings and Loan Society (以後成為 First Interstate Bank of California 的一部分) 成立了,其法律總顧問為 John R. Jarboe。在 1885 年,房地產產權方面的權威 Jarboe 建立了 Jarboe, Harrison & Goodfellow,它就是現今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的前身。

Jarboe 先生於 1858 年取得律師資格的時候,考試程序不像現在這樣正統。那時,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律師團的三人委員會在薩克拉門托對申請人進行口試。Jarboe先生在其考試中回答了幾個問題之後,其中一名考官就說這是浪費時間,因為Jarboe 先生對這些問題比他們還要精通。他們轉而問 Jarboe 先生是否知道如何調製白蘭地五味酒。Jarboe 先生回答道:「我不知道。但是我發現在薩茲拉克 (Sazerac) 有非常好的五味酒,就在街對面的一家酒吧裡,如果飽學多識的委員們能夠與我一起品嘗一下,我將感到非常高興。」於是考試在酒吧裡認真地繼續進行。委員們發現申請人的判斷的確是非常好。

Ralph C. Harrison 1891 年被任命為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的法官時,Jarboe, Harrison & Goodfellow 合夥企業解散了。1901 年,W. S. Goodfellow 建立了另一個合夥企業,即 Goodfellow & Eells. William OrrickCharles Eells 有這樣的描述:「他的學識和敏銳思維的影響被他正直的品行、對正義與公平的無誤見解以及無所不在的幽默感所柔化和澆鑄」,因而幫助舊金山渡過了一段具挑戰性的時期。

二十世紀初的法律創新者

1905 年,Ralph Harrison 在組合一些公司的基礎上形成了後來的 Pacific Gas & Electric Company ;Charles Eells1906 年災難性的地震和火災之後幫助重組了 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mpany。Eells 制定了一個創新計劃挽救了公司,用公司股票支付未付的賠款,從而避免了公司的倒閉。其客戶認為事務所是舊金山最先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兩家事務所之一。

Goodfellow & Eells 還參與了備受爭議的特拉吉河/太浩湖地區水電開發和用水權的訴訟。當 William H. Orrick1910 年加入事務所時,美國墾務局和內務部長 Richard A. Ballinger 已經與私人業者談定了一份合約,允許水偏流太浩湖,這激怒了自然資源保護者。Goodfellow 先生代表企業的利益,與威廉 • 霍華德 • 塔夫脫總統會談,會談開始時總統這樣說道:「我關注的是要找到一個了解西部水資源法律的人」。最終的訴訟結果產生了一項立法,至今還在影響太浩湖水資源利用的問題。

William H. Orrick

William H. OrrickWilliam H. Orrick 以其答辯意見的嚴謹以及對其屬下律師佈置繁重工作任務而聞名。他還堅持詳盡的法律研究,在八十多歲時仍然繼續進行法律研究。他於 1960 年退休。

Stanley Moore1914 年加入事務所,事務所更名為 Goodfellow, Eells, Moore & Orrick。1927 年,當 Ralph Palmer、Tom Dahlquist、George Herrington Mitchell Neff 成為合夥人時,事務所的一個重要時代開始了。Tom Dahlquist 是一名有才氣、富有創新精神的公司法律師。他是加利福尼亞公司證券法的權威,為 1945 年至 1946 年出版的 California Law Review 撰寫了一系列的文章,文章中的論點成為該法案相關問題的原始基礎,一直到 1968 年公司證券法被修訂。 

George Herrington

George Herrington在加入事務所之前,George Herrington Boalt Hall學習法律,並在那裡做半職圖書管理員。他定期在星期天工作,總是發現 Orrick 先生帶著一個裝滿工作文件的手提箱坐在圖書館台階上,等待George 開門,放他進去工作。GeorgeOrrick 先生雇用他的唯一原因是確保他 (Herrington) 會準時上班。

當然,那時候事務所最著名的債券事務就是發行債券以幫助對金門大橋施工項目進行融資。南太平洋鐵路公司擁有金門渡船公司,將在大橋完工時失去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它對債券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南太平洋鐵路公司的努力失敗了,債券得以發行。George Herrington 對大橋工程的貢獻是其獲得西岸第一債券律師美譽的一個主要因素。

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事務所有許多性格色彩各異的人。Mitchell Neff 在其辦公室內放了一個黃銅痰盂,用來裝他的鉛筆屑。因為常感到緊張,他經常把鉛筆一直削到橡皮那頭。有幾次他不小心燒著了他的廢紙簍,還有一次在走進廚櫃裡去欣賞他新手錶那閃閃發光的表盤時把自己鎖在廚櫃裡了。

Eric SutcliffeEric Sutcliffe

Eric Sutcliffe1932 年加入事務所。他對金門大橋債券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如所有同事所做的一樣,此研究在 W. H. Orrick 的詳細審查下進行。他還開始處理 PG&E 募股登記書,並且於 1934 年完成了首份登記書。這些登記書是根據 1993 年證券法由證券委員會處理的首批登記書中的一部分。1947 年,Orrick 選擇 Eric Sutcliffe 為主管合夥人,Eric Sutcliffe 在該職位上一呆就是三十多年。

今天的 Orrick

今天,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是一家國際著名的法律事務所。我們的辦事處遍及美國、歐洲和亞洲,Orrick 的律師正在全球範圍內為各種交易與案件開創先河。我們的每個業務領域均取得引領市場的成就,主要的美國和國際評估機構都已經證實這一點。

我們相信,我們的成功與長久的繁榮來自於我們對核心價值的專注 — 卓越與誠信、合作與個人尊重以及熱誠與進取精神 — 以及對我們的客戶、他們的業務以及他們每天所面臨的問題的了解。近140 年以來,Orrick 一直致力於幫助客戶在法庭和交易場上實現他們的目標。並且這種承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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